【上水企圖縱火案】 還柙38天終判刑 被告自認亂講野

本年二月上水企圖縱火案,當時十八歲(現十九歲)的李自強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壞或損壞財產》,今午於粉嶺裁判法院,被黃士翔裁判官判以100小時社會服務令。案情指於本年二月一日晚上,有警員於上水新康街海禧廣場對開看到被告李自強手中有火光出現,搜查時於發現其背包內有粉筆,而手機短訊中提及「燒烤係好事,但要諗吓點樣收個爐,要收得乾乾淨淨不留痕跡」,而被控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