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堵校委案押後判刑 兩人獲准保釋但不得離港

法庭今早分別裁定前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在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號圍堵校委會行動中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刑事損壞、強行進入罪三項,以及外務副會長李峰琦被票控之「阻礙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罪名成立,法庭下午繼續處理求情及判刑之相關事宜,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求情時指兩人年青,並無刑事紀錄,案件不算嚴重,沒有造成人命傷亡,犯案亦非為個人利益,且犯案時為時任學生會幹事,自覺有責任為大學的獨立性發聲,因案件留下案底已得到很大教訓。

李於庭上呈上包括馮敬恩母親、陳志雲及羅冠聰撰寫的多封求情信。馮敬恩母親在信中讚揚馮敬恩熱心助人、熱愛港大;陳志雲亦指馮對社會的熱情、抱負毋容置疑;羅冠聰指馮犯案是出於真誠的政治理念而非私利,又指社會上很多人不同意學生運動的方式,惟期望大眾能對挺身而出的年青人多點體諒和包容。

裁判官將案押後到九月二十一日,等候索取馮之背景報告、醫療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李之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兩被告分別獲准以一萬元及五百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得離港。馮表示由於要在九月七日前到台灣就碩士課程進行新生註冊手續故需短暫離港,裁判官其後批准馮於九月四日至十日期間離港。

文、攝:Liona Li
#TMHK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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