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堵校委案 馮敬恩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成

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及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因參與二零一六年一月圍堵校委會行動被捕,該案件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

馮敬恩被控一項刑事恐嚇或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交替控罪、一項刑事損壞及一項強行進入罪,馮早前已就第三及第四項控罪認罪,裁判官高偉雄裁定馮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之交替控罪則成立。

裁判官接納李國章及紀文鳳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亦否定辯方指控方證人李國章不可能聽到「唔好俾佢走!唔好俾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的說法,指讀出整句句字亦只需五至十秒,有一刻馮敬恩可於無阻隔下向李國章喊出句子亦非完全無可能,且李國章早已認識馮敬恩,故特別留意馮亦可理解,惟沒有證據顯示馮敬恩在說出有關說話前後一段時間內在做甚麼,且說話內容運用第三人稱代詞「佢」而非第二人稱代詞,未能推斷有關說話是說給李聽並意圖使其受驚,故裁定馮刑事恐嚇控罪不成立。

至於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之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案發地點為「公眾地方」,並指馮的說話有號召群眾包圍李國章的意思,必然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指縱然憲法賦予人民示威集會的權利,但馮的行為已超越有關權利,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故裁定有關控罪成立。

法庭亦裁定李峰琦被票控之「阻礙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罪罪名成立,辯方曾就認人程序作出爭議,指首次身分識別在庭上進行對被告不公,惟法庭認為控方證人事前對李峰琦有足夠及良好的認識,故裁定李的傳票罪名成立。

法庭考慮到控罪性質及其嚴重性,決定撤銷二人之擔保,二人現被羈押於羈留室,案件下午二時半繼續。

攝、文:Liona Li
#TMHK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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