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司法覆核判囚三個月即五年內不得參選之規定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常委林朗彥是日下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時《立法會條例》內任何人「在投票日前的五年內,被裁定或曾被裁定觸犯任何罪行 (不論在香港或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監禁 (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之規定。

黃希望司法覆核能取消有關規定,或至少能把有關規定放寬,如判處更長時間的刑期才不能參選或把不能參選縮短。

黃指選民的決定應至為重要,該規定剝奪有關人士之參選權利及選民之投票權利,而大部分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以及過往英聯邦國家,如加拿大等地亦是規定該人在囚時不得參選,但服刑完畢後便能立即參與選舉,且現行規定對服囚較長時間的人士較有利,因服刑較短亦是要等待五年後才能參選。

被問到是次司法覆核是否為自己參選「鋪路」,黃指現時司法覆核制度下,入稟人確需與入稟事項有一定關係。黃重申,是次入稟並非只為自己或「香港眾志」,而是為一眾政治犯、本土派及香港市民。

文、攝:Liona Li
#TMHK20171114

%d 位部落客按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