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案被告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九月七日開審

二零一四年六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當中十三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並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提出刑期覆核,各被告被改判監禁八至十三個月,眾人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終審法院是日上午開庭審理案中被告的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一方的代表律師提出多項上訴理據,包括上訴庭於處理刑期覆核時應跟隨較低級法院之事實裁定、上訴庭新制定之判刑指引不應追溯到發出指引前的案件上、法庭應考量暴力行為並非集會原先計劃出現或不是控罪的元素,以及上訴庭沒有考慮部分犯案者不足二十一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9A條,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申請人一方代表律師曾與律政司一方爭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9A條對少年犯的規定是根據其犯案時間或是其首次判刑而定,律政司一方指有時候犯案人犯案時間可能遠較其被捕時間為早,故應以其首次判刑時間作考量。

終審法院法官聽畢陳詞後,批准十三人就新判刑指引是否有追溯力一點上訴,同時亦批准林朗彥及朱偉聰就犯案時未滿二十一歲這點上訴,案件押後至今年九月七日開審。案中各人除黃浩銘因佔旺案須繼續服刑外,皆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文、攝:Liona Li
#TMHK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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