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院旺角衝突案】首被告被判囚四年零三個月 其餘被告被判囚三年四個月至三年九個月不等

前年旺角衝突中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毀壞等多項控罪的十名被告之案件是日在區院判刑,法官郭偉健早前裁定除已棄保潛逃的第二被告外,全案其餘所有被告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首被告三項暴動罪中有兩項成立,另一項襲警以及一項刑事毀壞罪罪成。

首被告莫嘉濤被判以四年零三個月的刑期,其餘各名被告分別被判以三年四個月至三年九個月的刑期,年紀最大的被告,七十二歲的陳和祥亦被判以三年零五個月的刑期。

法官在判刑前指暴動罪為牽涉集體暴力的罪行,被告不僅需要為個人行為負責,亦要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因他們意圖利用人多勢眾達致共同目的,為法治社會不能容忍,故判刑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又強調判刑時不會考慮被告的所為是否因政治訴求所衍生,亦不會評定他們的政治訴求是否正確,只會考慮其行為的暴力程度。

(資料圖片)
文:Liona Li
#TMHK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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