擲杯普通襲擊梁振英案 高院宣佈定罪及刑期上訴得直 黃毓民:堅持上訴幾年就係唔想事件成為案例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二零一四年在立法會會議廳向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其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星期。黃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是日頒下判詞,宣佈黃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得直。

法官張慧玲於上訴過程期間,曾關注黃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毆打」的定義。而黃毓民亦引述張指自己可以獲上訴期間的訟費,但在裁判法院審訊期間的訟費,基於控方反對因此很大機會不能發回。

黃毓民又引述判詞指法官認同他在事件中「無罪」,因此不用花時間研究他所提出大量的上訴理據。他最後強調,議員於立法會內有肢體衝突而會被裁定普通襲擊的做法十分荒謬,所以自己數年來堅持上訴,就是不能令案件成為案例。

文:Kevin Li
#TMHK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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