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李家超指有機制投訴警 警蒙面不受法例規管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近日示威中幾乎所有暴力示威者都戴上面罩隱藏身份,目的是逃避警察偵查,逃避法律責任,形容暴力示威視法律無物。李指不同國家已實行相關法例,如美國、法國、加拿大、德國、西班牙等。

李強調針對當前公安威脅,恢復社會秩序有需要立法,《禁蒙面法》在三種情況下生效,任何人不得在公眾集會、公眾遊行、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的集結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

他警告隱藏身份蒙面用品包括顏料,無論遮掩部份或全臉,以達至阻止識辨身份均有機會觸犯法例,法例同時為警方提供明確指引可就移除蒙面用品核實該人身份。但李強調條例以賦予法庭權力考慮接納合理辯解,如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工作相關的作為、為人身安全而蒙面、宗教理由、醫學或健康理由等。

他指如果警務人員有合理懷疑有人以蒙面物品阻止識辨身份,警員可以截停該人,並要求對方除去有關物品讓警員核實身份,如果沒有遵從要求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一萬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構成阻差辦公罪。

對坊間質疑警員蒙面執勤,李反指暴力示威者隱藏身份後可以逍遙法外,相反警員面對危險狀況不能離開,故警員為人身安全可蒙面,重申現時有機制處理警員投訴,著記者可以從警員的編號、委任証識辨警員身分。李一再重申因為有暴力,警方才需要執法,因為暴力使整個場面十分危險,歸根究底警方只是阻止暴力行為才會使用相應武力。

攝:Kevin Li
文:Zulu Lo

#TMHK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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