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初選案裁決:14人罪成 2人無罪 律政司提出上訴
47名被告因涉嫌組織民主派初選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違反《港區國安法》。西九龍裁判法院是日對此案作出裁決,在16名不認罪的被告中,除大律師劉偉聰和前公民黨成員李予信2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外,其餘14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罪成者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和余慧明。罪成被告將於下月25日求情,而律政司就劉偉聰和李予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法庭在裁決中指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實際上是不可能達成的訴求,而戴耀廷提出的「攬抄十步曲」也並非空洞無物。法官認為,即使行政長官不解散立法會,民主派若取得多數議席,也可否決任何臨時撥款申請,從而嚴重干擾特區政府的正常運作,造成憲制危機。法庭認為,各方推行計劃必然會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行職能的行為。
對於辯方提出的「非法手段」在《港區國安法》中無清晰定義的爭議,法官指出,「非法手段」並不限於刑事行為,也不僅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否則有違立法原意。此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本身就是違反《基本法》第73條和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要履行通過財政預算的職責。
辯方爭議部分被告是因誤信戴耀廷,認為涉案手段合法,法官指出,「非法」一詞形容的是犯罪行為,而非犯罪意圖,因此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當時知悉手段非法。此外,即使部分被告認為民主派取得多數議席不太可能成功,這也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對於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法庭認為雖然他的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中,但無法肯定是否由他簽署,且他未將聲明轉發至社交平台。對於李予信,法庭指他對黨內與初選有關的籌備會議並不知情,無法確定他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因此裁定無罪。
在下午的聆訊中,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的權力,申請撤銷劉偉聰和李予信的保釋。三名指定法官聽取陳詞後,批准兩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繼續保釋,由原來每周報到兩次減至每月報到一次,直至上訴庭進一步指示。
此案件中,控方共傳召12人,包括被告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案件審訊歷時118日,期間有10名不認罪被告出庭自辯。法庭外有數十人通宵排隊入庭旁聽,多名軍裝和便衣警員以及機動部隊人員在法院外戒備。
攝:Liona Li, Gordon Choi
文:Kevi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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