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奪公民廣場案」判刑 黃之鋒羅冠聰判社會服務令 周永康監禁三星期緩刑一年
「重奪公民廣場案」中三名被告是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案中第一被告即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判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二被告即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因行為涉及煽動其他市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刑責較重,故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三被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被判監禁三星期,緩刑一年,裁判官張天雁原認為對周永康判處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亦是適合的判刑,惟因周將於九月到倫敦政治經濟學院修讀為期一年的碩士課程,感化官認為若判處社會服務令,周將難以遵守,故裁判官決定改以緩刑代替。
判詞中指三位被告求學期間表現良好,過往從未犯上任何刑事罪行,對社會問題表現關心,對政治滿腔熱誠及理想並付諸實行,亦一直主張行動必須「和平、理性、非暴力」,即使事件中有保安員因阻止示威者進入前地而受傷,但並沒有證供顯示三位被告有參與該些行為,而他們的行為亦非十分暴力,只是為了進入政總前地,「一個他們真誠地相信富有歷史意義及代表性的『公民廣場』」。而三人於偵訊過程中表現合作,對法庭一直表示尊重,亦沒有拒絕承認參與事件,並表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故採納感化官的建議。
三人於庭外感謝市民的支持,亦表示尊重法庭的判決。羅冠聰指事件顯示出司法制度内存在如選擇性執法、公安條例對市民集會遊行等自由打壓的問題,將來需繼續就這些不公義的法例質問政府。羅望判刑令更多市民知道有人願意為價值、公義進行公民抗命,以喚起市民關注社會的不公義,將來參與更多的抗命運動。黃之鋒指會再與律師商討是否就被定罪上訴,將來會堅持透過直接行動對抗政權的不公,亦希望終有一日「公民廣場」會拆除圍欄重新開放予公民自由集結。周永康指當日「公民廣場」的行動正正是在實踐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信念,當香港社會每日都受到各方打壓,公民抗命正正是告訴政權港人不會就此屈服,會實際對抗社會上的種種倒退。周指判決是「代表一代香港人被定罪」,「一班期望香港變得更好的香港人受審」,期望社會繼續支持年青人,令他們充滿力量走下去,亦望當權者像有關判決般從動機及立場上反思為何今時今日會如此多人提倡自決和港獨。
羅冠聰已報名參與二零一六年立法會香港島地區直選,上述判刑並無影響其參選資格。同區候選人包括黃梓謙、劉嘉鴻、葉劉淑儀、何秀蘭、張國鈞、詹培忠、鄭錦滿、沈志超、王維基、徐子見、司馬文、許智峯、陳淑莊及郭偉强。
文、攝:Liona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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