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垃圾桶縱火案兩被告串謀縱火罪成 法官明言或會判處監禁懲罰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版權修訂條例集會後在立法會示威區發生的垃圾桶爆炸案,是日上午在區域法院裁決。首被告葉卓賢及次被告楊逸朗均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由於首被告認罪,故庭上主要處理第二被告的爭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裁定其罪名成立。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及香港民族黨主席陳浩天均有到場旁聽。

法官於結案陳詞後宣布否認控罪的楊姓次被告串謀縱火罪成立,至於較早前認罪的葉姓被告則稍後判刑。

王於庭上宣讀裁決,不接納辯方指控方第四證人錯誤辯認第二被告為案發時曾蹲在案件中爆炸的垃圾桶前「有所動作」的藍衣人之說法,並裁定該藍衣人即第二被告;王亦裁定第二被告與他人串謀縱火,第二被告當時負責把報紙及消毒酒精放進垃圾桶內。

第一被告代表律師向法官求情時表示案發時被告僅十九歲,剛中學畢業不久並欲到台灣升學,已報讀台灣的僑生先修班,完成課程後即可考取台灣的大學學籍,惟受案件影響不能離港,葉為把握時間進修故改為在港修讀廚藝課程。代表律師又指第一被告為「電腦迷」,關注網路世界發展,擔心「網絡二十三條」立法打擊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且受人於Telegram群組中發佈的外國激進示威片段牽動,及在群眾壓力下接受不知名黑衣人的指使作出相關行為,已對此感到非常後悔,且願意配合警方調查。代表律師又呈上包括師長、神父在內的求情信,證明葉並非一位品格敗壞的人,重犯機會微乎其微。

法官拒絕第一被告代表律師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的要求,僅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明言或會判處監禁。

第二被告代表律師呈上十七封求情信,並援引案例望法官以「若只是財物損毀刑責較輕」為考慮原則。

案件將於三月二十二日宣判,兩名被告在等待判刑期間須還柙。

採:Liona Li
文:Kevin Li
#TMHK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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