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敖暉就「禁蒙面法」提司法覆核被拒
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長毛」梁國雄於今日(4日)傍晚向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法庭就是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所推行的《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頒發禁令。案件於晚上九時開庭,高院最終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蒙面法》將於明日(5日)零時生效。
今日下午,岑敖暉及外號「長洲覆核王」的郭卓堅已分別入稟高等法院,就港府有關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其做法違憲及無效。
岑在司法覆核申請書中指出,政府推行《禁蒙面法》的有關做法違反《基本法》第27條、即「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即「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權利」,實屬違憲。郭同樣指出《禁蒙面法》是剝奪了《基本法》賦予港人的權力,相信港人會因此而感到憤怒,故提出司法覆核。
岑其後於個人網誌稱由於司法覆核的相關審訊詳情仍有待司法機關方面通知,相信要等一段時間才能開庭處理,故另外就此申請臨時禁制令。
岑與梁的申請文件顯示,他們的律師在今日下午約五時通知律政司,由於岑今午所作的司法覆核申請涉及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議題,若岑勝訴,可能做成巨大且難以彌補的損失,故希望法庭能先頒下臨時禁制令,暫緩政府施行《禁蒙面法》。法庭特別於今晚九時開庭處理是次申請,最終決定拒絕批出二人暫緩實施《禁蒙面法》的申請。
《禁蒙面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參與任何受規管的公眾集會或遊行,或非法集結(包括暴動)時,使用可能隱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及顏料,並設豁免條款,豁免因宗教及健康原因而需遮蓋面孔的人士。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監禁一年、罰款二萬五千元。
攝:Benson Lau
文:Ho Chung 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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