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鋼琴教室違殘疾歧視條例 解僱試用期患病員工賠14.3萬

一名鋼琴教室客戶服務主任在試用期間因病被解僱,區域法院裁定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須支付9.5萬元感情損害賠償及4.8萬元收入損失賠償,總額達14.3萬元,相當於該員工3個月薪金。

平機會主席林美秀強調,判決提醒僱主,即使在試用期,也不能因員工殘疾或病假而解僱,否則屬違法。若殘疾影響工作,僱主應先提供合理便利以協助完成職責。此外,法庭此次調整感情損害賠償金額,為日後判歧視案件提供新指引,平機會表示歡迎。

(資料圖片)
文:Kevin Li
#TMHK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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