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囚二十年 李桂華:刑期十分應得 突顯黎作幕後黑手及罪魁禍首角色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連同《蘋果日報》三間公司及六名前高層,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今早於暫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黎智英被判處監禁二十年,涉案三間公司各被罰款逾三百萬元。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庭外表示歡迎裁決,認為判刑充份反映黎智英作為幕後黑手及罪魁禍首的角色,其刑期是「十分應得」。
法庭判詞指出,本案屬《國安法》下「罪行重大」類別,量刑起點不應少於十年。法官指黎智英為連串串謀的主腦,利用其「傳媒王國」及網上平台,精心策劃並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行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考慮到其年事已高及獄中生活艱苦,法庭基於仁慈酌量減刑一年一個月,但強調這非法律權利。
同案另外六名前高層及兩名從犯證人亦被判刑。前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主筆馮偉光各判囚十年;前副社長陳沛敏、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主筆楊清奇,以及「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和陳梓華,因在審訊中作供協助控方,獲不同程度減刑,刑期介乎六年三個月至七年三個月。法庭指雖然部分被告提供關鍵證供,但未達「超級金手指」門檻,故未能獲得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
李桂華形容黎智英行為極度卑劣,利用媒體培植激進分子進行反政府宣傳。他回顧案件歷時五年半,經過一百五十六日審訊,法庭以最嚴謹標準及公開透明程序審理,彰顯香港法治精神。對於黎智英求情時提及年老體弱及長期單獨囚禁,李桂華反駁指其健康已獲適切照顧,單獨囚禁亦是由其本人申請,批評他未曾對香港作出貢獻,這些均不成求情理由。至於黎智英會否在獄中終老,李桂華直言「只有上天知曉」,並表示警方調查尚未結束,將與律政司研究是否就各被告刑期提出覆核。
攝:Gordon Choi
文:Kevi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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