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屯門襲警案】警供不盡不實 判罪名不成立
本年3月8日「光復屯門」的示威活動爆出了多次警民衝突,於衝突中16歲中三男生郭賀彬及21歲理大女生陳明鳳被捕,其後被控《襲擊警務人員》及《故意妨礙警務人員》,案件昨天於屯門裁判法院續審,並由蘇啟昌暫委裁判官於下午作出裁決。暫委裁判官指因控方證人的證供跟現場所拍攝到的影片內容有頗多出入,故判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開庭時控方要求傳召第二證人-警員7146鍾浩揚,由辯方律師繼續提問。鍾提及陳拉扯郭脫手後,先處理郭後再交由其他警員處理,又指嘗試拘捕陳時,陳並沒有任何說話,續指陳在人群期間並沒有任何動作,最後在花糟位置方發現女警9650正協助拘捕,而拘捕期間沒留意女警什麼時候出現,而在追捕陳時與女警把陳壓倒在地上,但陳被壓在地上後依然掙扎,因而立即鎖上手扣,而拘捕前後也沒聽到陳有任何發言,拘捕陳後便交由女警處理。
鍾續指在2015年3月8日向陳作出口頭警告,而當時沙展54314(編按:沙展為警長俗稱)同時在場,拘捕郭時周圍都有推撞,又指當時陳進入人群後「頭耷耷咁走黎走去」,而且在發現陳後說「停下來,我要拘捕你!」而當時並沒有向女警9650解釋為何要拘捕陳,拘捕完成後便交給女警處理離開。
辯方律師質疑鍾為何在整個拘捕過程中並沒向女警要求協助拘捕,又指出陳當時在沒影響拘捕郭及放手後才被拘捕。其後辯方律師要求播放一段影片(編按:於上周五提訊時,控方曾以有可能曾被修改及剪接而反對影片呈堂。),並希望鍾警員細心留意影片細節。觀看完畢後辯方律師就影片內容繼續提問,鍾指認出兩名被告也在影片之中,鍾亦認同影片中是當天的拘捕手法,同時鍾認同影片中拘捕陳時與一名男子跌倒在地上,而當時與陳一同跌倒之男子並不是郭。
裁判官質疑在前次審訊時鍾指出7米之間又沒阻礙情況下,為何沒第一時間拘捕郭,而是急步行至;若果郭當時選擇逃跑而沒能拘捕,「邊個負責任」;續指出在影片中並沒有任何情況跟庭上證人所作供詞相符,並指警員供詞所指的「拘捕期間多人拉扯及郭後退掙扎」等沒有在影片中發生,質問為何影片中警員及沙展拘捕郭時的位置與所作供詞不相應。
由於辯方律師要求以此影片作為臨時證物,法官給予控方三分鐘時間考慮。控方以影片於拍攝拘捕過程中沒有因跑動而發生既畫面震動、影片沒有拘捕前的鏡頭為由反對此影片成為證物,唯裁判官指影片可提供當時十分足夠及完整的拘捕情況,而且因沙展在作供中也稱不知道是誰擲水樽,所以最後決定此影片列為B1證物。
控方再傳召第三名證人-女警9650吳銘怡。吳指3月8日當天自己為新界北第二快速應變小隊,在1200接到上級指示,指上水有公眾活動需到場維持秩序及控制人流,但在18:56接到電台命令需到屯門杯渡路近V city位置處理一單人群打架事件。吳到達後發現現場有約80-100人聚集,而當中有人在叫囂,吳認為與之前反水貨等公眾活動情況相似,亦因發現攝影器材及證件所以認為記者也在場,又稱沒聽見現場市民在說什麼,並發現有一群警員被包圍故走入人群中。當時吳發現警員7146與一名男子拉扯,男子右後方有一名女子拉扯此男子頭部,而吳當時在7146正後方,陳拉扯此男子右邊膊頭,吳發現後作出警告「放手,唔係拉你阻差辦公!」,拉扯約30秒後陳便離開。其後吳留在原地附近控制人群時發現7146衝向一名女子,因吳是一名女警,有義務協助拘捕,上前後發現是之前拉扯的陳,因陳當時掙扎所以把陳壓倒在花糟位置的地上,再由7146鎖上手扣,事後帶上警車並以阻差辦公送往警署。
吳在辯方律師盤問下認同陳在放手後有一段時間沒接觸郭,又表示當時很嘈吵,很混亂又很多人在推撞,並認為雖然嘈吵,但覺得陳是有聽到吳當時的警告,而且當時是先警告再拉扯約30秒,又認為當時情況很混亂,而且並不知道別人心中所想,再指當時是看見7146拘捕後才跟上。
裁判官接著問吳,當時給予陳警告後而看見陳仍在拉扯時,為何拉扯約30秒仍不上前拘捕,而在混亂情況下又何需怕引發更大混亂,而不先把「搞事者」先行拘捕以控制情況。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時指出,據第二、三證人所述當時很混亂、嘈吵,但當時警員並沒有用很大聲作出呼籲,而供詞與影片內容有很大差異,亦可在影片中發現警員的作供也有不實,並且身為沙展居然不清楚當時發生的事;又表示第二證人不可信,質疑第二證人當時發現郭犯罪,在7米之間沒任何阻礙下為何沒馬上拘捕,而是急步而行;再指出第三證人也是不可信,因吳並沒解釋為何警告後繼續拉扯而不馬上拘捕,在眾多疑點情況下,希望裁判官可以就案件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裁決。裁判官表示希望再觀看片段一次,同日下午二時半就結案陳詞裁決。
法官認為根據控方證人表面證供是成立,而根據第一證人所說的不清楚誰擲水樽但被擊中左胸、第二證人指當天警方很克制,但從影片中可見當日警方情緒高漲,並不是如作供所指不知道是什麼集會,因此認為第一證人「不盡不實」,雖然是證供,但存有不實之嫌疑;據第二證人在證供所述陳拉扯並到52490完全制服後才離開,在4分30秒的影片中可以肯定鏡頭是一次過的,影片中直到50秒才聽見女子叫聲,直到59秒才衝向陳,片段1分01秒可見陳已跌倒在地上,片段也聽到「叫救人」,但在拘捕郭後才見到陳出現在鏡頭上,指陳在片段中根本沒有任何搶犯動作,在影片後段才在見到警方突然叫「你搶犯」。裁判官又指雖明白警員的決斷,在影片中可清楚看見拘捕過程只有三四秒,而第二,三證人所述的拉扯為二三十秒,裁判官在影片中發現聽到女聲後警員才一群衝上,所以並沒有搶犯行為,由於鏡頭沒影到,所以第二證人證供尤其重要,據第二證人證供所說的是看見前方郭於7米外擲水樽後急步拘捕,但影片中第二證人是在原地拘捕郭,證明第二證人證供同屬不實。
因此裁判官最後裁定郭罪名不成立,及由於證供與影片實際不合乎,因此陳罪名不成立。
翻查本台報導資料,警方證供失實過去亦曾發生。本年四月二日,有一名17歲姓何學生涉嫌於去年11月28日在已清場的旺角佔領區襲擊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更可獲賠償訟費500元。裁判官張君銘裁決時指斥警多次改口供為「不盡不實證人」並促交警察投訴課。濫捕濫控的情況一直引人詬病,雨傘運動前後並過千人被捕,但根據法庭資料,只有百多宗宗案件被起訴,成功定罪比率不到四成,其餘大多因證據不足獲撤銷控罪,或警方證供被法官質疑,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655/2015
攝:武媚娘
文:武媚娘,Isa,白影
早前審訊詳盡報導:
【控方反對影片呈堂 兩警證供互相矛盾 官指警供匪夷所思】http://wp.me/p5YkFQ-2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