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縱火案五被告准以數萬元保釋 法官嚴重警告不得再進立會範圍
日前發生的立法會示威區垃圾桶縱火案,是日五名被告由警察押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案件由溫紹明裁判官審理。
五名十八至二十四歲的被告均被控以串謀縱火罪,控罪指他們在十二月九日於立法會示威區無合法辯稱而用火損壞屬於立法會的垃圾桶,其中一人認罪,五人暫毋須答辯。
控方指其中一名被告該晚穿著相若衣著,以個人八達通在金鐘港鐵站買咖啡後向立法會方向離去;有被告於警誡下招認自己是負責「睇水」並協助警方作案情重組;亦有被告聽從指示購買報紙及酒精,唯被告重申不知該物件會燃起。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二月三日再訊以待作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被告的手機紀錄、閉路電視紀錄、檢驗涉案易燃物質、指模及衣服纖維等,現批准五人各以一至五萬元保釋,需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並要求他們每週三次到警署報到。他嚴重警告五名被告不得再進入立法會大樓範圍或違反保釋條件,否則將判以數月計的監禁刑罰。
警方於本週一先後拘捕六名男子,除是日提堂之五名被告外,另一名男子昨日已獲准保釋候查。
圖:特約記者 武媚娘,on.cc
文:Kevi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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