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被囚兩年料上訴 官:曾健超被綁索帶後缺反抗力 被告惡意襲擊幸未造成更嚴重受傷

七名警員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即佔領行動期間於金鐘龍匯道變電站外暗角毆打曾健超一案,法官杜大衛早前裁定七名被告被控的一項「有意圖而導致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成立,但交替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全部成立,第五被告另一項「普通襲擊罪」亦成立,案件是日上午於區域法院宣判。

法官在判詞中指第三至第七被告有實際參與襲擊曾健超,包括踢及踏他,至於首被告及次被告雖沒有如第三至第七被告般直接毆打曾,但每一個警員亦有責任去防止香港市民包括其他警員犯罪,故首被告及次被告的行為是意圖及實際支持其他被告的襲擊行為。

法官於判刑時考慮各被告長期服務警隊,呈上之求情信亦對各被告有高評價,讚揚各被告在服務警隊時表現出色;佔領行動期間長時間工作,亦要面對示威者的挑釁及攻擊行為,處於大壓力的狀態,惟案件損害警隊、甚至香港於國際社會中的形象,須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防止他人仿效及重拾公眾對警隊的信心。

法官信納監禁為恰當的刑罰,儘管曾健超亦因襲擊警員而被判監,但當時曾被各被告襲擊時雙手已被索帶鎖着,並無反抗能力,故各被告的襲擊是惡意襲擊,萬幸曾沒有更嚴重的受傷。

法官以兩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理由及念在被告初犯、案件亦會令被告被警隊解僱及失去長俸,故判處首被告黃祖成、次被告劉卓毅、第三被告白榮斌、第四被告劉興沛、第五被告陳少丹、第六被告關嘉豪及第七被告警員黃偉豪兩年監禁,另第五被告的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刑一個月,與前項控罪同期執行。法官指案情嚴重,故不能判以緩刑。

宣判前法院門外分別有「同心護港」人士及「黃絲帶」人士示威,警察以鐵馬分隔兩批人士,秩序大致良好。

文、攝:Liona Li

#TMHK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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