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衝突再多二人判囚 一人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早前裁定三名在旺角衝突中觸犯暴動罪的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是日判刑。第一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援引教導所報告,指由於被告年紀小及成長環境的關係需要幫助,故適合被判入教導所,惟法官質疑被告對待案件持有輕率的態度,其代表律師反駁指被告對案件感到非常擔憂。第二被告由於年齡關係,教導所報告並不推薦其判入教導所,惟由於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投擲玻璃樽,當其他人有所動作時其並無作出騷動行為,故其代表律師認為判處三年監禁是合理的刑罰。第五被告的代表律師轉述被告在背景報告中的內容,指被告犯案時並非受政黨或政團唆擺,而是因為在Facebook上見到警察開槍的畫面,感到市民安全受威脅並勾起其在歷史課中學到、對類似畫面的回憶,故有感要幫助市民而參與其中,其代表律師向法庭呈上二十九封包括由被告所就讀的中學歷史科老師撰寫的求情信,讚揚被告人品純良,又指香港過往的案例如越南難民案及喜靈洲暴動案皆發生在室內場所,暴動情況亦較為嚴重,故本案之量刑起點應較這兩宗案例低,並籲法官於判刑時考慮六七暴動案例即法官須考慮社會主流意見及鄰近地區關係等因素判刑,不可困於象牙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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