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梁頌恆游蕙禎立會非法集結案罪成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被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宣誓無效,並拒絕讓二人參與前年十一月二日的立法會會議,二人於會議舉行時在多位議員護送下嘗試進入立法會會議室,事後二人及三名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各被控以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罪」交替控罪,案件是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决,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裁定五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

王於判辭中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在事件中克盡己任,故於供辭中給予絕對比重;至於梁游的供詞則被法官多番質疑為「匪夷所思」、「與事實不符」、「不合邏輯」、「誇張失實」,故拒絕接納。法官指五人顯然有着共同目的, 一起行事,目的為進入會議室,期間與保安直接有碰撞並持續衝擊,令人合理地害怕眾人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假定二人仍然是立法會議員,二人亦不能使用過分武力強行進入會議室,正如「有持有有效戲飛人士被誤拒進入戲院,該人士亦不能使用過分武力強行進入戲院」。

控方早前指梁游二人案發時的身份已非立法會議員,故沒有進入會議廳開會的憲法權利。辯方則指二人從當選當天起已擁有議員資格,質疑主席當天命令的合法性,認為立法會保安阻撓議員進入會議室開會屬非法行為,故二人在案中使用的是合理武力,又指二人被撤銷資格一事為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性質有別,終審法院的判辭追溯力不應應用於此案。王指有關議題可歸納為「司法管轄權」的問題,但認為有關爭議與控罪無關,法庭要處理的是五名被告的刑事行為,而刑事行為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二人不能以此為「護身符」。

文、攝:Liona Li
#TMHK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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