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非法集結案】梁頌恆游蕙禎等五人被判囚四星期

//1320 更新:梁頌恆及其中一名助理張子龍會上訴,而游蕙禎及其餘兩名助理,決定不上訴。//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被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宣誓無效,並拒絕讓二人參與前年十一月二日的立法會會議,二人於會議舉行時在多位議員護送下嘗試進入立法會會議室,事後二人及三名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各被控以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罪」交替控罪,五人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案件是日判刑,五人被判囚四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有多人共同行事,並在有計劃下犯案,試圖令梁游二人進入會議室,行為是「明知不准許卻強而為之」,導致場面混亂及保安受傷,整個衝擊更歷時近二十分鐘,在會議被逼暫停後方停止。王又指五人並非少不更事的少年犯,而是成年人,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王又斥梁游二人不斷強調自己為民意代表,但作出損害立法會尊嚴的事。

法官以判處四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五人皆不認罪,故沒有認罪下的刑期扣減因素,又指第一被告不求情,而第二至第五被告的求情中亦沒有任何有效的減刑因素,故刑期不作扣減,亦不判處緩刑。

早前不作求情的游蕙禎是日上午遞上三封求情信,並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第一封求情信由其本人所寫,提到自己在被定罪至判刑前的一段時間不斷反思自己所做的究竟是在捍衛理念或是只為一己私利,以及當日會否有更好的處理手法。游認為在雙親的角度看來,自己並沒有站在他們的角度思考,因雙親只希望她平安,而自己明知他們最需要的是陪伴,但自己給予他們最少的就是陪伴,又透露他們皆曾患癌,希望自己能在將來的日子有時間陪伴他們,做一個孝順的女兒。游又在信中為其助理求情,指他們表現良好,但因自己的魯莽而失去工作,認為自己在道德上對當日的事件責無旁貸,期望法庭能輕判他們。

另外兩封求情信分別由其中史老師及林鴻達所寫,其中史老師讚揚她有為公義不平則鳴的性格,又認為游在政治上有承擔;林則讚揚游態度虛心有禮,犯案是由於人生歷練尚淺,思想稚嫩所致。其代表律師亦指游的再犯機會為零,因同樣的歷史事件不會再發生。

法官對游父母的身體狀況表示同情,但強調在涉及暴力的案件中,家庭因素並非求情理由,且必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而第三被告楊禮康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報告建議法庭向楊判處一百六十一至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律師求情時指楊的態度合作、有悔意,承諾不會再犯,又透露其母親患有第三期大腸癌,因父親要工作的關係,照顧母親的工作往往由其負責,望法庭判處其社會服務令。法官同樣對楊母的身體狀況感到同情,但認為不適合對楊處以社會服務令。

文、攝:Liona Li
#TMHK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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