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就判囚三個月以上五年不得參選司法覆核敗訴 高院:應尊重立法機關決定
高等法院是日頒下判詞,裁定社民連黃浩銘就判囚三個月以上則五年不得參選的司法覆核敗訴。
判辭指立法機關能明確規定,被判囚者不得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鄉郊代表選舉之不得參選期,現時問題在於有關限期是否合理,惟作出合理的考慮不是精確的科學問題,而是主要的價值判斷問題,稱除非限期完全不合理,否則法院該尊重立法機關的決定,限期應該由立法機關決定比較合適。
攝:Liona Li
文:Kevin Li
#TMHK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