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梁頌恆立會非法集結案上訴押後裁決

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因企圖進入會議室宣誓,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四週,梁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是日審理案件。

代表梁頌恆一方的大律師郭憬憲陳辭時表示在非法集結的條文中,「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背後應要有非法的意圖,惟梁頌恆當時真誠以為自己是被已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保安員阻撓開會,他在意念上認為自己是議員,而事發當日更有立法會秘書處職員為其開路,令他堅信自己有權宣誓,故他當時的行為只是嘗試以最低武力進入會議室。

代表律政司的一方則指梁頌恆當時明顯採取超越合理程度的武力,導致有人暈倒、有人受傷送院,行為非法,又認為法庭在考慮梁頌恆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時,不需要考慮其當時是否認為自己是議員。

法官陳嘉信於聽取雙方陳辭後決定押後宣判,梁頌恆獲准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文、攝:Liona Li
#TMHK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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