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擲杯案押到十月再審 梁振英被列為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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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日前被起訴於去年七月三日在香港襲擊梁振英,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案件是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東區裁判法院六樓第一庭提堂。

裁判官庭上問黃是否認罪,黃回應「議會抗爭無罪」,被警告法庭不是表達意見的平台,黃之後否認控罪。控方要求押後審前覆核,以便準備完整證人名單等文件。

黃於裁判法院外透露,特首梁振英已被列為第一證人,第二證人則為梁之近身保鏢。其餘證物包括有玻璃杯碎、立法會座位表及電視台錄影等。他指暫不回應記者提問,現將趕往九龍城裁判法院聲援「四眼哥哥」鄭錦滿。

案件將於十月九日繼續審訊,黃以同樣之擔保條件,即自簽五百元擔保外出。

攝:白影, Jason Leung

文:Kevin Li

#TMHK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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