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衝突再多二人判囚 一人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早前裁定三名在旺角衝突中觸犯暴動罪的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是日判刑。第一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援引教導所報告,指由於被告年紀小及成長環境的關係需要幫助,故適合被判入教導所,惟法官質疑被告對待案件持有輕率的態度,其代表律師反駁指被告對案件感到非常擔憂。第二被告由於年齡關係,教導所報告並不推薦其判入教導所,惟由於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投擲玻璃樽,當其他人有所動作時其並無作出騷動行為,故其代表律師認為判處三年監禁是合理的刑罰。第五被告的代表律師轉述被告在背景報告中的內容,指被告犯案時並非受政黨或政團唆擺,而是因為在Facebook上見到警察開槍的畫面,感到市民安全受威脅並勾起其在歷史課中學到、對類似畫面的回憶,故有感要幫助市民而參與其中,其代表律師向法庭呈上二十九封包括由被告所就讀的中學歷史科老師撰寫的求情信,讚揚被告人品純良,又指香港過往的案例如越南難民案及喜靈洲暴動案皆發生在室內場所,暴動情況亦較為嚴重,故本案之量刑起點應較這兩宗案例低,並籲法官於判刑時考慮六七暴動案例即法官須考慮社會主流意見及鄰近地區關係等因素判刑,不可困於象牙塔內。
主審法官姚勳智聽畢求情後休庭二十分鐘處理判刑,判刑時指暴動是嚴重的罪行,案發當日有逾百人與警方對峙二十多分鐘,危害社會安寧並可能造成人命傷亡,且當中有人向警方投擲物品,或會造成嚴重及致命的傷害,但案中被告並沒有向警方防線擲磚,故暴力程度只屬中等,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事件有人策劃或早有預謀;惟法官指辯方引用的外國案例案情與本案有別,香港地方狹小、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暴動蔓延的速度可以很快,引致嚴重後果,故以三年半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第一被告過往共有四項案底,包括偷竊及普通毆打等,過往曾被判以感化令,惟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投擲玻璃樽,加上被告年紀小、其後亦須接受持續監督,故採納教導所報告的建議,判處其入教導所。第二被告過往亦有四項案底,法官同樣考慮到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投擲玻璃樽,且在案中沒進一步襲擊行動,故判處被告監禁三年。第五被告則積極參與暴動,惟考慮到其過往沒有案底,加上個人背景因素及其求情理由,故判處被告監禁三年。判刑後旁聽席有市民向三名被告高呼「支持你」及「加油」。
日前已有三名在旺角衝突中觸犯暴動罪的被告被判即時入獄三年,三人均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另有一名被告因觸犯暴動罪及縱火罪被判囚四年九個月。另一宗涉及十一名被告的暴動案件已於本年六月一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始審理,並將於本月十五日續審。而包括梁天琦、黃台仰等十名被告在內的暴動案件是日早上在高等法院進行預審,梁天琦被加控襲警罪,另有兩名被告被加控串謀暴動罪及一名被告被加控縱火罪,案件將在明年一月十五日開審,預計審訊需時八十天。
文、攝:Liona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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