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新界東北撥款衝立會案刑期覆核 律政司要求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
二零一四年六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期間,多名示威者以竹枝強行撬開大樓玻璃門及拉扯鐵馬,事後包括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在内等十三名示威者被法庭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各被判處八十至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各被告早前已完成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案件是日審理。開審前「香港眾志」、「大專政關」及「社民連」皆有派員到法院門外聲援,黃浩銘發言時批評律政司之做法為政治打壓,強調會堅持抗爭;有村民發言時一度哽咽,對各被告面對政治檢控感到痛心。
律政司一方陳辭時指眾被告公然挑戰法紀,有關行為若越過臨界點即變成暴動,而衝擊行為亦造成立法會四十二萬元財物損失及令保安員骨折,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加上被告在原審時表示自己沒有悔意,故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理應判處即時監禁。
代表其中八名被告的律師陳辭時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提到判刑有特別考慮,包括各人有崇高理念,並非為個人利益而犯案,認為裁判官判刑時已充分考慮本案情況。沒有律師代表的黃浩銘陳辭時指當天只是想進入立法會,並沒有意圖使用暴力或傷害保安員和警員,又堅持自己無悔有關行為。
案件明天繼續聆訊。
文、攝:Liona Li
#TMHK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