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新界東北發展案部分上訴理據獲上訴庭接納

二零一四年六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當中十三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並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提出刑期覆核,各被告改判監禁八至十三個月,其中十二人早前向上訴庭申請往終審法院上訴,眾人合共提出十一條重要而有廣泛重要性之法律問題,上訴庭是日下午處理該等上訴,接納八名申請人之其中四項法律觀點,意味眾被告可用獲接納的觀點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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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司法覆核判囚三個月即五年內不得參選之規定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常委林朗彥是日下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時《立法會條例》內任何人「在投票日前的五年內,被裁定或曾被裁定觸犯任何罪行 (不論在香港或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監禁 (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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