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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公眾妨擾罪預審 辯方質疑控方控罪重覆為加重刑期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及李永達九人早前分別被控在「佔領運動」期間涉嫌干犯「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行,案件是日進行審前覆核,昨晚遇襲受傷之張秀賢亦有出庭應訊,而開庭前「公民黨」、「民主黨」、「工黨」、「社民連」等多名代表到場聲援。

首三名被告,即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之代表律師麥高義於庭上質疑針對他們之「串謀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控罪重覆,因「串謀作出公眾妨擾」之控罪的詳情指三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期間串謀藉在中環或中環附近公眾地方及道路造成非法阻礙,對公眾造成妨擾; 而「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則指他們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七及二十八日期間,非法煽惑身在添美道的人藉非法阻礙在添美道及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對公眾造成妨擾,兩項控罪時間重疊及性質類似,若第二項控罪並非串謀進行,於邏輯上說不過去。辯方律師又要求控方澄清在「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一控罪中「公眾」所指是誰,因若「公眾」已身處現場,或已構成公眾妨擾,又質疑有關控罪不合憲。辯方批評控方重覆的控罪目的為加重刑罰,有其他代表律師亦質疑「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於普通法下是否存在。辯方律師亦要求律政司交代會否檢控其他於「佔領運動」期間被捕的人士,以免影響將來司法程序。

代表案中第八被告黃浩銘及第九被告李永達的律師分別指出二人之案件與另外七人不同,於特定時間及地段發生,黃被控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在金鐘分域碼頭街「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李被控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美道「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故二人之案件應分別處理。李永達之代表律師更質疑控方把其當事人的案件與其他人一同處理,目的為以他人之控罪或案情影響其當事人的案件。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三項控罪為獨立控罪,有其不同之處,控罪刑期於現階段亦不是應該考慮的因素。

麥高義反駁控方指三項控罪為獨立控罪之說,因控方於控罪書中曾提及首三被告之行為及言論干犯「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亦同時亦證實三人有「串謀作出公眾妨擾」。審前覆核將於明早繼續,庭後陳健民在庭外表示明天將主要爭議「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一罪是否合憲。

文、攝:Liona Li

#TMHK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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