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衝突案】 區院裁九人暴動罪罪成 押後至本月廿三日判刑

前年旺角衝突中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毀壞等多項控罪的十名被告之案件是日在區院宣判,法官郭偉健裁定除已棄保潛逃的第二被告外,全案其餘所有被告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三項暴動罪中有兩項成立,另一項襲警以及一項刑事毀壞罪罪成,第六被告之一項襲警罪不成立,法庭將押後至本月二十三日聽取求情及判刑,各被告須即時還柙,而同案另有一名被告早前已承認一項暴動罪,將於同日判刑。

法官在判辭中指各被告的行為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或最低限度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而向警察防線掟磚頭雜物的行為,更是蓄意破壞社會安寧和意圖集體破壞社會安寧,促進暴動的進行和持續發生,故裁定各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至於第一被告被裁定不成立的一項暴動罪,法官指從影片中只看到第一被告單獨一人出現在豉油街街口,不能排除其單獨施襲的可能,不符合暴動罪須三人實體上集結在一起的定義,故裁定第一被告該項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六被告的襲警罪,法官基於錄影片段的證據裁定其沒有向警員13147掟石,質疑有關警員可能是認錯人,故裁定第六被告的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宣判後各被告的親友在公眾席向眾被告揮手道別,有人高呼「保重」、「撐住」。

(資料圖片)
文:Liona Li
#TMHK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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