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緊急法》違憲 《禁蒙面法》因不符相稱性即時失效

「先訂立後審議」的《禁蒙面法》生效以來,其可行性及合憲性均備受爭議。高等法院今(18日)頒判詞裁定《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違反《基本法》下的憲制架構,屬於違憲。

特區政府在十月四日通過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宣布十月五日生效,後再於同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審議。特首林鄭月娥強調立法目的除協助警力執法外,更重要是有阻嚇作用,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士,並指很多歐美的先進國家的立法先例,證明法例本身符合國際標準。

二十四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及「長毛」梁國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案件經過兩日審訊,法官周家明及林雲浩今頒佈裁決,判泛民獲勝。

判詞提到《緊急法》等同立法機關將一般的立法權力,在不准許的情況下,授予或轉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至於《禁蒙面法》容許警方有權在公眾地方要求人士除去蒙面物品,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所達致目的的合理所需。

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法理由為「危害公安」。兩官今午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就「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法是否違憲,法庭便不作裁決。

法庭本週三(20日)將有進一步聆訊,讓興訟各方就有關恰當濟助及訟費作出陳詞。

(資料圖片)

文:Yim Yuen Yan

#TMHK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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