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緊急法》違憲政府上訴得直 《禁蒙面法》部份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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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一月高等法院裁定政府引《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屬違憲,政府不服上訴,今日下午高院頒佈判詞裁定上訴部份得直,推翻早前裁定《緊急法》違憲的裁決,惟《禁蒙面法》在部份情況下仍違憲。

上訴人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答辯人為二十四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法官區慶祥共同審理,梁國雄今日到高院領取判詞。上訴庭判詞裁定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有權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引用《緊急法》制訂緊急規例,做法沒有違反基本法。

上訴庭裁定《禁蒙面法》只是部份違憲,不應用於合法公眾遊行或集會,但用於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則合憲。而《禁蒙面法》中,有關「警方有權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該權力亦屬違憲。

攝:Benson Lau
文:Zulu Lo

#TMHK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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