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報告出爐 多項辣招規管業主 多收公用設施收費建議列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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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今日發表研究報告,建議通過立法制訂劏房租務管制措施,以保障劏房租客權益,主席梁永祥公布多項建議保障租客,包括規管租期、續租權及續租租金應按差餉物業估價署數據調整等,小租又建議將業主多收公用設施費用列為違法行為,業主或因而被處罰。

報告建議制訂載有強制性條款的標準租約,受規管租賃的租期固定為兩年,期內租金不得上調。首12個月租期過後,只有租客有權藉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除了租金、按金和經業主攤分的公用設施費用外,租客無須向業主支付任何其他款項。單位內所有租客須繳付的電費、水費等公用設施費用總和不得超逾相關帳單所收取的款額。

小組又建議政府應強制規定業主與租客簽立含上述強制條款的書面租約,假如雙方起初未有訂立書面租約,租客有權要求業主於指明期間內提供,如業主不照辦,租客可暫緩繳付一個月或以上租金直至業主履行責任為止。

工作小組又建議將業主要求租客支付租金、按金以外的公用設施費用,或收取攤分公用設施費用超過帳單總額列為違法行為,並建議可處罰業主。小又建議制定為期四年的續租權,期間租客可續租一次,四年後,雙方則可自由再議定新租約,但建議續租租金加幅不得超逾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布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所有類別)於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或15%,以較低者為準,如租金指數下趺續租租金亦需跟隨下調。

攝:Liona Li, Gordon Choi
文:Zulu Lo
#TMHK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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