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安附屬法例完成逐條審議 政府:無增國安公署權力 強調保障市民
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制定兩項附屬法例,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是日召開特別會議通過成立小組委員會,並即日連開三節會議,在約五個半小時內完成逐條審議。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會議提出超過一百五十條問題,顯示過程認真嚴謹,亦有助釋除公眾疑慮。他指出,附屬法例自刊憲起已具法律效力,盡快完成審議程序有助法律確定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指,相關條文清楚列明國安公署工作細節,並設有民事責任豁免條款,增強公眾信心,強調並無擴張國安公署權力或增添特區政府責任。他表示,在地緣政治風險加劇下,香港必須未雨綢繆,及早制定完善機制應對潛在國安威脅。
新設法例列明多項罪行,包括拒絕遵從國安公署送達的法律文件、提供虛假資料或披露偵查行動,最高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並將六個履職地點劃為禁地。有議員關注禁地鄰近學校或引致誤闖。鄧炳強回應指,相關罪行需涉及意圖,純粹經過或拍照並不構成違法,並強調禁地安排與本地現行法例一致。
另外,針對國安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行使管轄權問題,鄧炳強稱批核程序由署長或副署長負責,毋須對外公布,因屬極為嚴重情況,特區政府難以主導。至於如有人發放國安公署偵查假消息是否觸犯法例,律政司表示未必違反附屬法例,但可能構成誹謗或違反其他現行法律。林定國補充,如有人故意破壞他人聲譽,當事人可提出誹謗訴訟並申請禁制令。
攝:Gordon Choi
文:Kevi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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