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風氣日盛 警方執法不公 鍾健平:市民應行使「公民拘捕權」
是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本土公民」梁金成及鍾健平於立法會門外,就昨晚發生的多宗暴力事件舉行新聞發佈會。梁金成認為警方執法明顯出現嚴重不公,市民應學懂自衛;鍾健平則認為警方既然未能公平執法,多次目擊警方懷疑「放生」疑犯,市民應行使「公民拘捕權」,以壓抑親建制市民日益嚴重的暴力行為。
記者:白影
由多個本地團體發起的示威活動「本土藝術節 唱蝗團」昨晚於旺角西洋菜南街行人專用區舉行,他們稱該區域常被指定團體佔用並且製造嚴重噪音,唯警方過往未有執法控制聲量,致怨聲載道,故希望藉今次活動聲討該跳舞團,表達港人的憤怒,活動原定為七時至十時舉行。警方佈防嚴密,至少出動近半百軍裝警員於現場戒備。
約晚上七時半,「愛港行動」發言人陳淨心到場,於警方保護下站在梯上揮動中國國旗並高叫愛國口號,引發部份現場人士不滿並指罵陳,現場情況變得混亂,於七時四十五分左右「香港本土力量」有見現場混亂而宣佈活動解散。警方曾嘗試分隔雙方人士唯未見成效,未幾,雙方聚集人士與警方爆發大型衝突,有一名本土人士遭拘捕,有市民要求警方放人,一直爭持至彌敦道與豉油街交界,其後有女子衝出彌敦道馬路時被捕,而據悉警方於未有警告情況下對在場人士使用胡椒噴霧,並大力拍打一名女示威者頭部。混亂中多人受傷,警方亦亮出警棍圖控制場面,現場多名市民要求救護車到場協助。其後警方向傳媒表示,施放胡椒噴霧是為了制止暴力行為。警方昨拘捕了四男一女,年齡介乎23至55歲,他們涉嫌襲警、拒捕、擾亂公眾秩序及普通襲擊,期間一名警務人員受傷。
同夜,學民思潮黃之鋒與女友錢詩文遇襲。他們昨晚於大角咀奧海城看完電影後,晚上12時行經大角咀準備搭乘港鐵返家,兩人經大角咀榆樹街時,與一對男女擦身而過,該名男子突然轉身箍住黃之鋒,並揮拳向黃拳打腳踢,黃閃避不及頭面中拳眼鏡飛脫,錢衝前以身軀保護黃,但亦同遭對方打傷,兇徒事後逃去,警員到場調查,兩人事後一併送院治理,黃之鋒鼻樑位置流血,面部有明顯傷痕。
就昨夜於旺角及大角咀發生的暴力行為,「香港本土力量」召集人Simon Sin及「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分別接受本台訪問,均認為警方只選擇性執法,對此表示不滿,黃台仰強烈譴責警方對包括自己在內的參與者無故施放胡椒噴霧、濫用暴力以及選擇性執法,對此表示憤怒。
學民思潮就黃之鋒遇襲發出聲明,嚴正譴責施襲者的暴力行為,並要求警方徹查事件,將施襲者緝拿歸案,繩之於法,以行動展示保護市民安全的能力與決心。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亦就黃之鋒遇襲發表聲明強烈譴責暴力事件,指香港人重視言論自由,任何人縱使抱有不同政見,亦應互相尊重,絕不能訴諸暴力。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認為事件非常嚴重,強烈譴責暴徒行為,並要求警方認真調查事件,盡快拘捕涉案人士。
是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本土公民」梁金成及鍾健平於立法會門外,就昨晚發生的多宗暴力事件舉行新聞發佈會。兩人憶述昨晚於旺角所見所聞,認為警方執法明顯出現嚴重不公,並於未有警告情況下對在場人士使用胡椒噴霧。他們發言時強調昨晚本土各派及絕大部份市民一直保持動口不動手原則,即使受到零星暴力挑撥仍保持理性 ,然而警方當場未有全力阻止懷疑「藍絲」對各人意圖使用暴力,並親眼目擊便衣警員於制止一「藍絲」打人時被襲,但未有拘捕該人士反而讓他離去。他們表示有大量市民及記者目擊在山東街附近有一名年青人被約8人圍打,市民圍著施襲者及追至銀行中心門外。而警方於接到市民報案,及有市民提醒已有記者拍到事發過程及願意作証下,仍不根據既有資料作出初部調查,反而保護施襲者行至大角咀,並於街市內毫無警告下施放胡椒噴霧。於大角咀時,警方仍拒絕進行初步調查,更刻意分散注意,令施襲者利用警車,以「左上右落」方式逃去,而兩小時後黃之鋒便在附近受襲。另外他們見到不少報章未有根據真相報導,表示對該等傳媒的編輯感到失望。
他們除向警方表示強烈譴責外,亦向施襲者發出最強烈警告,表示香港是法治之都,香港人會不惜所有保衛家園,更會於有需要時,施行所有可行措施及行動,迫令使用暴力者停止暴力行為,包括任何武裝部隊不合理地使用過份暴力。他們於發言後段對昨晚暴力事件中受傷黃之鋒及警員表示慰問,另回應記者提問有關警員遇襲一案,鍾健平稱是愛國人士所為,更指名是與「愛港行動」陳淨心一伙的。梁金成補充指昨晚被捕人士的數量明顯跟他所目睹的施襲者數量是不合比例,記者追問梁認為實際數字應是多少,梁指單於荷里活中心外已見到最少7名施襲者,並相信施襲者人數應該有更多。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循簡易程序拘捕罪犯。(俗稱101拘捕令)訂明市民若為防止罪案或協助合法捕疑犯時,有權使用「於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的武力」。所謂簡易程序拘捕(summary arrest),即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作出拘捕,權力源於這條例:
S.101(2) Any person may arrest without warrant any person whom he may reasonably suspect of being guilty of an arrestable offence.
關鍵字眼是可逮捕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
「arrestable offence」 (可逮捕的罪行) means an offence for which the sentence is fixed by law or for which a person may under or by virtue of any law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exceeding 12 months, and an attempt to commit any such offence. (Cap 1, Section 3)
「可逮捕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 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12個月或以上監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昨晚於旺角及大角咀,當中有可能涉及的罪行有普通襲擊罪、在公眾地方打鬥及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前兩者最高最高刑罰是監禁一年而傷人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可處監禁3年,均合乎「可逮捕的罪行」的法律定義。
23:20更新:
有讀者向本台指本報導有誤,英文條文中是指12個月以上,但中文寫12個月或以上,故有關普通襲擊罪、在公眾地方打鬥合乎「可逮捕的罪行」的法律定義的相關報導內容有誤,就此情況本台向一名不願公開姓名的法律界人士查詢,得到以下答覆:
For 」common assault」 the statutory authority is section 40 of OAPO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Cap. 212 「Any person who is convicted of a common assault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triable either summarily or upon indictment, and shall be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1 year.」 Fighting in public place is another offence, created by section 25 of Public Order Ordinance Cap. 245 : 」Any person who takes part in an unlawful fight in a public place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shall be liable on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2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12 months.」
攝、文: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