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成立 法官指未能證明涉案款項非捐予其政黨

俗稱「長毛」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被控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期間在香港,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向立法會隱瞞,他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透過Mark Simon接受黎智英一筆二十五萬港元的款項,案件今日於灣仔區域法院宣判。多位社民連支持者及泛民主派議員包括陳淑莊、林卓廷、張超雄、陳志全等於宣判前到法院外聲援,梁國雄於法院門外斥梁振英公報私仇,指公道自在人心,另有愛港群組「支持長毛收黑金入冊」亦在場。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在判辭中指出控方主要指控梁國雄沒有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披露該筆捐款是嚴重失當的行為;而辯方則稱該筆捐款是給予梁國雄當主席的政黨「社會民主連線」,並非給其本人,而控罪當中亦無對梁貪污的指控。儘管辯方唯一證人,現任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在解釋相關捐款是用於支持社民連於新界東的運作時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但其證供亦無牴觸其他證據;法官亦考慮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潘熙在結案陳詞中指有關款項在數日內已被提取並轉帳至與社民連有關之銀行帳户或用於社民連成員之訟費。
法官表示被告之行為並非沒有可疑之處,惟由於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有關捐款是給予被告的個人捐款,而非梁代社民連所收的捐款,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法庭裁定梁國雄無罪,而梁不作訟費申請。

梁國雄於裁決後面露笑容,舉起勝利手勢步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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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攝:Liona Li

#TMHK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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