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案八人申請保釋等候處理上訴申請獲批

二零一四年六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當中十三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並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提出刑期覆核,各被告被改判監禁八至十三個月,眾人早前向上訴庭合共提出十一條法律觀點問題,上訴庭早前裁定八名申請人之其中四項法律觀點重要而有廣泛重要性,八人是日向終審法院保釋等候處理上訴申請獲批。

申請保釋的八人分別為「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香港眾志」常委林朗彥,以及劉國樑、何潔泓、周豁然、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各人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等候處理上訴申請期間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並居住於申報地址及每星期到指定警署報到一次。

負責處理保釋申請的終審法院李義常任法官指法庭一般只會在特別情況下批准被告在等候處理上訴申請時的保釋申請,但考慮到上訴庭早前已就眾人提出之部分理據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以及法庭早前亦已就「公民廣場案」批出上訴許可及保釋申請,因此認為眾人有合理機會獲批上訴許可,加上眾人潛逃風險低,及眾人可能在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前已服刑完畢,故批准是次保釋申請。

文、攝:Liona Li
#TMHK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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