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衝突】兩名已定罪被告其一上訴遭駁回另一撤上訴 須即時繼續服刑

二零一六年旺角衝突期間,兩名市民分別因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襲警罪罪成,分別被判囚二十一日及三個月,二人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案件是日在高等法院審訊,首被告陳卓軒放棄上訴,而次被告陳宇基的上訴則被法庭駁回,二人須即時入獄服刑。

首被告在案發時把一個垃圾桶拋到彌敦道行車線上,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判囚二十一日,陳是日放棄上訴,須即時繼續服刑。

次被告陳辭時質疑涉案警長根本不能看見施襲者的身分,故陳或許並非施襲者,惟法官翻看相關錄影片段後指陳當時不曾離開另一警員的視線,而該名警員於作供時表示看到施襲者為陳,故難以認同此理據。

上訴方其後又指陳當時的行為或有機會是其在受驚下作出的自衛行為。法官指縱然陳有選擇不出庭自辯的權利,但此令法庭難以得知他是否在合理驚恐的情況下先發制人施襲,又質疑若陳的行為是自衛,不會先推警長再施拳打,加上警員當時的目標並非陳,而陳無故施襲,故其行為顯然並非自衛。

法官終駁回其上訴,兩人須即時入獄服刑。

(資料圖片)
文:Liona Li
#TMHK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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