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衝突案】被判囚四年九個月 楊家倫上訴許可被駁回

在旺角衝突案中被判囚四年零九個月的楊家倫,早前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上訴庭是日頒下判辭,裁定原審法官就申請人的定罪裁決穩妥,裁決的刑期亦合適,故駁回申請。

判辭指原審法官已把證人的容貌與證物圖片中的犯人容貌小心地作出比較,才得出申請人就是犯人的結論,而法庭在考慮照片中顯示的犯案者身分時,是有權直接就犯人欄內的被告人和犯案者的照片作對比,毋須受到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說法所限,故原審法官憑齙牙認人不公一說不成立。

就判刑方面,判辭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認同原審法官所指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又指上訴人當時把火放置在的士車身近氣缸的位置,目的明顯不單是要焚毀的士,而是要在現場製造更大混亂,若其縱火行為導致的士爆炸,事件造成的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將難以想像,故在考慮各個因素後認為原審的判刑合適,並非明顯過重,沒有下調空間,故駁回上訴。

(資料圖片)
文:Liona Li

#TMHK20180418

%d 位部落客按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