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朱凱廸提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聯同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條例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是日正式提交立法會。

修訂主要建議把「非法集結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六個月,「暴動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三年;並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新訂罪行的必要元素;另把「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三人提高至十二人,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亦規定「暴動罪」只可以由陪審團於行使其刑事審判權的原訟法庭審訊。

區諾軒指《公安條例》損害香港市民公民權利早已為國際社會詬病,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亦多次批評《公安條例》限制香港市民和平集會之權利,要求政府跟從國際標準,盡快修訂不合理的刑罰準則。區期望修訂能提高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門檻,迫使政府從制度內尋求方法回應五大訴求。

出席記者會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指修訂《公安條例》為當務之急,以停止律政司之無差別起訴、警察之無差別拘捕。黃又指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拒絕同意有關修訂法案提交至立法會,將會引來國際社會的批評,尤其現時國際社會皆非常關注香港的人權狀況。

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亦批評現時《公安條例》就非法集結及暴動的定義太闊,認為早於反送中運動前已經要檢討,而由於現時有關條例完全是違反人權的,故若建制派反對有關修訂即代表他們同樣漠視人權。

文、攝:Liona Li
#TMHK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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