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立法會非法集結案 五被告皆否認控罪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因宣誓無效被取消議員資格,及後於去年十一月二日立法會大會舉行時在多位議員護送下進入立法會會議廳,事後兩人及三名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被控以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罪」交替控罪,案件是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包括「天水圍民生關注平台」王百羽、「屯門網絡聯盟」黃丹晴、「沙田社區網絡」劉頴匤、「社民連」梁國雄及前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張秀賢等數十人旁聽,五人皆否認控罪,辯方質疑控方於申請立法會人員作供時程序上有不足之處,要求撤回同意事實的其中兩段,控方表示需時詢問及作可能之程序上的補足,審訊押後至明天早上繼續,各人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於開庭後隨即要求休庭十五分鐘,以讓辯方閱讀控方最新呈上之相簿。休庭後,辯方代表律師以控方申請立法會人員作供時程序上或與《議事規則》第90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7條所規定的不符,即包括簽署許可人士非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且沒有為所有會作供之立法會人員申請許可為由,故要求撤回同意事實的其中兩段。控方質疑辯方早於七月已閱讀信件,惟於「今時今日」才聽聞辯方對此有意見,又指只有部分立法會人員證供有提及立法會當天的會議情況,故只需為部分立法會人員申請;辯方律師反駁指當時簽署同意事實是在控方能拿到許可下,惟當時並不知道許可會出錯,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亦規定立法會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當日全部時間,「會議廳範圍」一詞亦包括「會議廳所座落的整座建築物,以及為立法會而使用或提供的任何與該建築物毗鄰或屬於它的前院、庭院、花園、圍場或空地」,故應為所有會作供之立法會人員申請許可。控方表示辯方提出的爭議或會牽涉所有證人,故要求法庭給予時間處理,申請押後至明天繼續,獲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明天九時半繼續審理。

文、攝:Liona Li
#TMHK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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