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刑藐案】黃之鋒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黃浩銘同申請被拒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因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分別被判監三個月及四個半月,二人於判刑當日向高等法院申請暫緩執行裁決被法官以案件原訟法庭無權處理有關申請為由拒絕。二人是日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法官於聽取陳詞後僅批准黃之鋒之保釋,並排期至三月五日處理有關上訴申請,黃浩銘之保釋申請則被駁回,須繼續服刑。

代表黃之鋒一方的律師提出三項上訴理據,包括黃並非如判辭中所言擔當領導角色,故有關事實裁定不正確、黃於犯案時未滿二十一歲,應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以及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將本案刑期與衝擊公民廣場案的刑期同期執行,上訴庭法官只接納黃犯案時未滿二十一歲為上訴理據,批准黃以現金一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及須居住在報稱地址。至於黃浩銘,法官表示沒有可以爭辯之理據,故拒絕其保釋申請。

黃之鋒獲准保釋後於庭外表示對可在農曆新年前獲釋感到幸運,但對同行之黃浩銘不獲保釋感到沉重,又指在威權管治下進出監獄或會成為常態,但他會堅強面對。黃又感謝律師團隊的支援,並呼籲大家繼續關注其他政治犯。

文、攝:Liona Li
#TMHK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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