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漢涉處理五十萬贓款認洗黑錢 區域法院是日向被告判處入獄半年
一名案發時六十二歲的本地男子,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罪(俗稱洗黑錢罪),被判處入獄六個月。
案情透露,警方於二零二三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陸續接獲十二名市民報案,指遭遇騙徒發送訊息,誘騙他們經由虛假的網站或手機應用程式進行貸款,總計損失約十萬港元。執法部門深入調查後發現,被告在相同時期內,利用其名下的銀行戶口,協助處理了合共約五十萬元的上述犯罪得益。
(資料圖片)
文:Kevi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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