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立會公眾席穿有標語汗衫及展示標語被控 方國珊終審上訴 爭議該行政指令是否有違言論自由

將軍澳區議員方國珊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在立法會公眾席旁聽有關「一堆一爐」的會議時,因穿上印有「保衛將軍澳」的汗衫及把一幅印有「納粹」標誌的標語交給一名助理,並於同月另一次會議中在公眾席高聲抗議,被控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爲的行政指令》第11及第12(1)條,並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被裁判法院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每項罪名罰款港幣一千元。

方曾就定罪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維持原判,其後方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指有關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論點爭議,故批准上訴,終審法院是日上午開庭處理案件。代表方國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辭時指公眾若被允許進入某一公眾地方,理應能夠享受《基本法》第 27 條及人權法案第 16 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而即使當事人不被允許進入該地方,他也能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去質疑有關決定,故有關行政指令第12(1)條限制公眾在立法會公眾席的表達自由是違憲,亦是不合乎比例原則的。潘又指立法會理應是一個表達意見的地方,市民由其代議士代表以表達意見,但當立法會在處理如案中與地區有密切關係的議題時,應給予區議員一定空間去表達意見,只要其在行使表達意見的權利時不擾亂會議進程,便沒有原因阻止,若方國珊當日被允許展示標語,會議根本不會延期及需改於另一個會議室舉行。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質疑立法會公眾席是否應該只有讓公眾旁聽會議、接觸資訊的功能,潘指立法會公眾席是一個讓市民參與會議的地方,尤其當他們的意見不被代表的時候,或能透過在公眾席一些和平的行動改變議員決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質疑有關說法,指公眾亦經常想改變法庭判決的結果,那是否也應該允許公眾在法庭內示威,潘熙回應指法庭與立法會的情況不能相提並論,因為立法會議員是由民意授權而產生的,有權影響立法會的投票結果。潘又指有關行政指令的第11條要求公眾人士「遵守秩序」的「遵守秩序」定義含糊,未能符合法例要清晰訂明的要求。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黎婉姬指,立法會非全面地開放予公眾,只容許公眾在特定條件或得到許可下進入,故能進入的市民並不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李義對有關說法表示驚訝,反問是不是政府在擁有任何一棟物業的產權下便可忽略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憲制權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亦質疑公眾在進入有限制地開放的公眾地方時是否只能享受部分權利,律政司一方認同,霍繼續追問若公眾在該等地方只享有部分權利,為何單單只有表達自由被限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認同只有有關權利被徹底剝奪是有點奇怪。黎指現時立法會已設有示威區讓公眾表達意見,故不同意在公眾席可表達意見一說,她又指公眾進入公眾席只能觀看會議,而限制表達自由亦符合比例原則,因只限制了公眾的一項自由。黎亦指公眾應以「常識」判斷何謂「遵守秩序」。馬道立質問假若公眾人士在進入立法會公眾席時穿上一件印有「I Love Hong Kong」標語的汗衫會否是一個問題,黎回應指這人或有被檢控的可能,但有關行政指示是防範性質,防範一些破壞秩序的行為出現,故要視乎每宗案件的不同情況而決定,但若字樣能刺激到公眾情緒,便肯定違反該行政指令。潘熙回應指,若據律政司一方所言,「I Love Hong Kong」標語的汗衫亦有表達一定立場。

終審法院聽畢雙方陳辭後,決定押後裁決。 方國珊於庭外接受訪問, 指無論法庭裁決如何,亦會尊重,望法院會捍衛香港言論自由之核心價值,又批評立法會濫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來扼殺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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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攝:Liona Li
 #TMHK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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