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奪公民廣場案終審上訴押後裁決 律政司建議減刑令三子可即時釋放

「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被律政司刑期覆核而改被判囚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以及前「學聯」秘書長早前就刑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獲批,案件是日上午審理,終審法院法官於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宣判,三人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宣判當日。

三人於上庭前接受傳媒訪問,羅冠聰望法庭能夠伸張公義,把公民抗命理念考慮在判案中,又表示因有即時重新入獄的可能故心情複雜。黃之鋒亦指自己心情複雜,因今明兩天各有一宗案件或要面對即時判刑,對他而言為相當大的挑戰,望法庭能就公民抗命的動機作清晰指引。周永康則指自己「準備就緒」,又笑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指年輕人犯法就一定要面對懲罰,惟今天律政司司長亦作出違法行為,望政府和律政司能解畫、釋除疑慮,更「祝律政司和林鄭月娥好運」。

庭上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質疑上訴庭於刑期覆核時有如處理控方就整宗案件上訴一樣,就案情作出不同裁定,超出刑期覆核的範圍,又質疑上訴庭於判處案發時不足二十一歲的黃之鋒監禁時,並沒有索取如社會服務令報告等相關報告,或不符《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中「在一般情況下,除非沒有其他適當的處置方法,否則不得判處16 至21 歲的青少年罪犯監禁」之規定。

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亦指刑期覆核有別於上訴,上訴庭只可在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犯下原則性錯誤才可插手,又認為若法庭為非法集結案件訂下更嚴峻的判刑,會造成「寒蟬效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反駁「寒蟬效應」一說,指無論行為背後動機如何,亦不能超出界限,以寒蟬效應防止影響他人之行為並無不妥,且制定判刑指引亦為上訴庭的功能之一。

代表周永康的蔡維邦大律師亦指刑期覆核應基於已有之事實裁定。蔡亦表示公民抗命是否應為求情理由主要有兩個考慮,第一個是有關行為暴力與否,第二是進行公民抗命的動機是否正義。蔡續指暴力場面於本案出現實為不幸,各人亦非特意使用暴力,故毋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因被起訴已是懲罰。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不爭議考慮公民抗命作為減刑考量因素,但認為法庭同時要考慮案情之嚴重性,又反駁辯方説法,指上訴庭在刑期覆核時有權推翻案情及恰當引進證供,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齡在十六至二十一歲之間人士的監禁限制只為「指導性法例」,並非硬性規定,在恰當的事情上亦可判處監禁。

庭上多名法官質疑從判處三人社會服務令一下子增至監禁六至八個月是否恰當。梁卓然回應指不反對減輕刑期至令三人今天可即時釋放,惟馬道立指裁決是關乎原則性問題,要小心處理。

終審法院法官於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宣判,三人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結果。羅冠聰在庭外表示預期案件會有正面結果,感謝律師團隊的協助。黃之鋒則指自己明日要面對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的判刑,「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心情猶如「坐過山車」,將慎重面對未來的官司,但亦預期本案會有正面的結果。周永康亦希望案件會有正面結果,因有關判決將影響未來一連串政治檢控的案件的判刑。

文、攝:Liona Li
#TMHK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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