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及特區國安委修訂《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張國鈞: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及任何組織干涉
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早前修訂《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在立法會委員會上指出,依據法例第十四條,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及任何組織干涉,此原則同樣適用於今次修訂。他強調新細則借鑒了其他普通法管轄區的法例,絕非香港獨有,並充分體現了對人權及程序保障的重視。
針對終審法院去年就一宗拒交資料案的裁決,新修訂將要求提供資料的門檻,由必須證明為「外國代理人」放寬至「合理相信」即可。張國鈞解釋,行政機關因應法庭的法律詮釋來修訂法例,是為了更準確地反映政策原意,這屬於不同機關各司其職、完善法律制度的正常結果,絕非外界所指的不尊重或推翻法庭裁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在會上澄清坊間誤解,強調警方不能隨意要求市民提供電話密碼,必須基於國安理由並取得法庭手令後方可行動。他形容拒交密碼等同在警方持令搜屋時「死守大門」,有機會構成阻差辦公。至於何謂合理辯解,他舉例指若手機已閒置三年而遺忘密碼尚屬合理,但若頻繁使用卻聲稱忘記,則難以接納。
在充公財產方面,鄧炳強重申新例旨在切斷罪犯資金鏈,僅會沒收被定罪者的資產。若涉及共同持股或長命契物業,執法部門只會針對罪犯所持有的份額進行充公,法庭會將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確保不會牽連無辜的共同擁有人。此外,修訂亦正式授權海關人員可直接檢取及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從而改善以往必須等候警方到場處理的程序。
攝:Gordon Choi
文:Kevi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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